山西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724执59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山西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先进装备制造园。 法定代表人:***,女,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 法定代表人:***,男,任董事长。 关于山西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0724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2年1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以及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被在先的执行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轮候冻结。 4、本院对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的强制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华阳集团(山西)树脂医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