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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发路西。
法定代表人:多国东。
被执行人:天津华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中区轻四街600号。
法定代表人:孙亮。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1646元,后因被执行人在起诉申请执行人(2021)津0116民初411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本院保全冻结了该笔款项,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6执4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杨 楠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岳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