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执326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联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1466824G,住所地为佛山市顺德区***道新松社区桂畔路1号海珀名轩2栋517房之二(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01221665,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金梦巷33号2815办公之一。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联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8民初6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告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联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1817.24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工商、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证券、银行、车辆、工商、不动产等部门,被执行人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本院(2021)粤0608执4366号案中处置,若拍卖有剩余款项会统一分配。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