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联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联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昊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8民初6270号 原告:佛山市联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新松社区桂畔路1号海珀名轩2栋517房之二(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146682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信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本娟,******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金梦巷33号2815办公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012216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联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将案由调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佛山市联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信成、谭本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联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1817.24元及利息(以131817.24元,按年利率4.05%,自2020年1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高明苗村工程部分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工程名称:佛山高明苗村白石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应急配套采购项目采购建设工程(3号调节池抽水平台工程);工程内容:路面硬化;工程承包范围:平整场地、碎石垫层、水泥石粉稳定、水泥混凝土路面。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管道工程。另,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付款。原告按约完成上述工程,且经过验收和结算。双方结算总价为831817.24元,被告尚欠工程款131817.24元。经原告多方催收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在诉讼中,原告佛山市联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一份,被告企业信息一份; 2.《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3.《工程验收表》两份; 4.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一份(含《3号调节池抽水平台及附属工程竣工结算书》、《厂区抽水送水工程竣工结算书》、《3号调节池抽水平台及附属工程汇总表》、《厂区抽水送水工程汇总表》); 5.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九份。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9日,被告(发包人)与原告(承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佛山高明苗村白石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应急配套项目采购建设工程(3号调节池抽水平台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内容为路面硬化,承包范围为平整场地、碎石垫层、水泥石粉稳定、水泥混凝土路面,合同总价款为376537.99元,按实结算;支付方式为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付清余款。 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额外增加了佛山市高明苗村白石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应急配套项目采购建设工程(厂区抽水、送水工程)。 2020年1月15日,上述两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日,原、被告形成《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一份,双方确认佛山市高明苗村白石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应急配套项目采购建设工程(3号调节池抽水平台和厂区抽水、送水工程)结算造价为831817.24元。 诉讼中,原告确认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共计7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完成了3号调节池抽水平台和厂区抽水、送水工程,且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足额支付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原、被告形成《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本院确认案涉的两项工程总造价为831817.24元,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7000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1817.24元。现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1817.2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问题。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因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原告主张按年利率4.05%计算理据不足,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为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故本院酌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案涉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付清余款,案涉的两项工程均于2020年1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于2020年1月22日前足额支付工程款,故原告主***自2020年1月23日起算,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案利息应以131817.2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4.05%为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联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1817.24元及利息(以131817.2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4.05%为限);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联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58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78元(原告佛山市联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联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2778元,由原告佛山市联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2778元,由被告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