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宁0104执保963号
宁夏肄博宏科贸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宁夏肄博宏科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732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解除对担保人及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冻结。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肄博宏科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732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