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3135号
原告:***,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昕,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智,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美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南街道暨南路9号诸暨商贸城4楼A区A4-3347。
法定代表人:楼冠驹。
被告:宁夏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9号-415室。
法定代表人:杨丽芳。
被告:贺元浩,男,199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原告***与被告绍兴美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元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25389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8日,原告被微信号×××0D拉入“我心忧怜88”的微信群,群内一微信用户“哆哆咨询”介绍一理财方式,让原告添加绍兴美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号,下载“易聊”的聊天软件加了之后,对方让原告下载一个“易聊”的聊天软件,并让原告到博爱平台http://×××.com注册领取做任务账号,在易聊里加易聊号909090的程晨老师跟着老师操作。程晨老师声称该理财项目是合法的,于是原告便从头到尾都按照该老师的指示进行入金操作,入金是向平台指定账户进行转账(贺元浩6216693200001745441)。操作后平台显示是盈利的,但是当原告想提现时,平台却无法提现。至此,原告共计损失25389元。后经了解,博爱彩票平台并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无网络彩票的经营资质。博爱平台网址×××.com在工信部备案信息显示备案主体为被告宁夏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被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经查明,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已就本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羽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李婷
书 记 员 钱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