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天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002民初52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索凌路豫军长基花园5号楼2**7层12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天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23602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7%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份,原告***与被告河南天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协商约定,原告为被告在万**路桥二期铺地板砖,施工工地:万**路桥二期,工作地点:霸凌路北段,工作内容为:办公楼一楼铺地板砖,合同金额共计43602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后,被告于2020年5月份支付原告工程款2万元,剩余23602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协商无果,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瓷砖铺贴工作。2020年3月份,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在万**路桥二期的办公楼铺地板砖。原告施工完毕后,按照被告财务管理要求,于2020年6月23日填写工程结算申请审批表(该工程结算申请审批表系被告提供)。该审批表显示原告提供的劳务共计43700元、累计支付20000元,申请付款金额23700元。同时该审批表右侧显示:实际核算工程量价值43602元,2020.5.27支20000元,本次实际结算金额2360元。庭审中,原告称其书写上述审批表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信息截图、微信聊条记录、微信接收图片、微信语音对话屏录视频等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证据及庭审查明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236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7%计算)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天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款项236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6元,减半收取计195.0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王 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