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执恢905号
申请执行人吴彬,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天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梁珂,总经理。
吴彬诉河南天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天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吴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无房、无车,银行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恢9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