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天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执恢905号 申请执行人吴彬,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天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梁珂,总经理。 吴彬诉河南天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天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吴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无房、无车,银行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恢9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