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2843号
原告:河南***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院新疆贸易中心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94967039。
法定代表人:胡冰。
被告:河南绿地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绿地新都会**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5972681N。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
原告河南***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绿地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