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4民初10377号
原告:**,男,1990年6月8日出生。
被告:河南***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号院*号楼*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胡红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丽,女,员工,住。
原告**与被告河南***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春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保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