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雨乔建设有限公司

长兴鑫森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吉县雨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4686号
原告:长兴鑫森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金宇丽苑****。
法定代表人:谭广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峰,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吉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赵善良。
第三人:吴玉连,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鑫森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玉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兴鑫森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兴鑫森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鲁 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方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