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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吉县章村镇人民政府、安吉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3民初1303号
原告:***,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根健,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县章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吉县章村镇章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3002573806M。
法定代表人:唐春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志,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广场4幢317、318、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63340703P。
法定代表人:赵善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兆生,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吉县章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章村镇政府”)、安吉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章村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唐春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志到庭参加诉讼。**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章村镇政府、**公司对***承包的位于石门坎的两块农田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章村镇政府、**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系安吉县章村镇长潭村村民,承包本村民小组位于石门坎合计面积为0.99亩的两块农田。2017年12月,章村镇政府因修筑道路既未告知,也未与***协商,擅自侵占上述农田,并由**公司进行填埋宕渣施工。现上述承包农田已修筑了宽6米、高1.5米土石方路基,***无法耕种。在承包农田被填埋时,***曾要求**公司立即停止施工,但未果。***认为,章村镇政府、**公司在未与***协商的情况下,侵占并毁坏上述承包农田,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民事主体之间只有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纠纷,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章村镇政府为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土地治理项目将土地使用权收回,系其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而产生,故双方之间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并非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卞子彦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顾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