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锦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初4677号
原告:汝州市锦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汝州市温泉镇***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FN4WQ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住汝州市建设路与奋进路交叉口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LC01H3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20号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O781U5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126号4-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9740458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锦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市锦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