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大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民初8247号
原告:河南大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索凌路庙李商务大厦1单元1601室。
法定代表人:韩国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历达,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原告河南大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大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大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大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大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