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大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民初8247号
原告:河南大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索凌路庙李商务大厦1单元1601室。
法定代表人:韩国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历达,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原告河南大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大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大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大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大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相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