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

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1442号
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精细化工区经五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551889002G。
法定代表人:孙铁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邓家庄田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968XY84。
法定代表人:刘凯。
被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衡水市桃城区邓家庄乡田家庄西1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85420210K。
负责人:刘凯。
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53799.7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