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

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6683号
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原名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邓家庄乡田家庄西1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85420210K。
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铁永,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原名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原名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原名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冻结、查封或扣押开始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笑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