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

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上海福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314号
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原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邓家庄乡田家庄西1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85420210K。
负责人:刘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福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5298630X9。
法定代表人:徐春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504675F。
法定代表人:宋文俊,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福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福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福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福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振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平
书 记 员 赵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