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855号
申请人:山东金隅冀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玉浩,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杨吉来,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梁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幼灿,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恒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庞成建,经理。
被申请人:金乡县缗达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李保方,经理。
被申请人:石家庄宾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市辖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磊,经理。
被申请人:赞皇县敬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贾运辉,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邓庄分公司(曾用名: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邓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负责人:刘凯,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曾用名: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凯,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韩冰,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杜永旭,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金隅冀东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菏泽梁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菏泽市恒聚商贸有限公司、金乡县缗达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宾硕商贸有限公司、赞皇县敬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邓庄分公司、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金隅冀东物资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的存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安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