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

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2429号
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精细化工区经五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551889002G。
法定代表人:孙铁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邓家庄田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968XY84。
法定代表人:刘凯。
被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衡水市桃城区邓家庄乡田家庄西1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85420210K。
负责人:刘凯。
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53799.7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53799.7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孔维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