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67号
申请人:***业(北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朗园A座19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
负责人:**。
被告: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西106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业(北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分公司、被告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业(北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价值748871.25元的财产。申请人***业(北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748871.2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业(北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润商砼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价值748871.25元的财产
申请费4264元,由申请人***业(北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