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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某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商砼有限公司邓庄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102民初2395号 原告:衡水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京华化工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商砼有限公司邓庄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负责人:刘某。 被告:河北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衡水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商砼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商砼有限公司邓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某某商砼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商砼有限公司邓庄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某某商砼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商砼有限公司邓庄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9元,由原告衡水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