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鲁1482执778号
被执行人禹城金球华地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含经济补偿、索赔费用)2996097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损失575260.52元(以13599099.0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
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位于山东省禹城市行政街南、建设路西、丰顺巷北地块城市综合体项目A区商业地块、B区1#、2#楼及地下车库在欠付工程款本金29960979.4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9098.66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以上共计31927339.58元。
四、案件受理费95802元及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