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

济南市**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308号 申请人:济南市**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道办事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6968980144。 法定代表人:桑运学,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T0MHY5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4189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南市**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市**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资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冶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000元,期限一年,自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7日止。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济南市**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