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308号
申请人:济南市**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道办事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6968980144。
法定代表人:桑运学,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T0MHY5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4189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南市**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市**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资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冶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000元,期限一年,自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7日止。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济南市**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