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461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