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489号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68号海棠国际大厦14层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LB2YN6X。 法定代表人:王双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经济开发区鸣翔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7MA7CF24T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T0MHY5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莱钢钢构有限公司、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23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提取、转账或者其他转移手续。 冻结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23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提取、转账或者其他转移手续。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钢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23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提取、转账或者其他转移手续。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23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提取、转账或者其他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