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278号 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12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