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9769号之一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洛阳市西工区芳林南路芳林大厦2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98217002。
法定代表人:牛利涛。
委托代理人:付联委,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恩,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常松敏,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河南亚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彩虹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9245659J。
法定代表人:宋亚伟。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松敏、河南亚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松敏、河南亚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900元,由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