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3850号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彩虹花园26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652号第二联合办公大楼6楼。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 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