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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彤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民特51号 申请人:河南彤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开元大道(东段)33号彤辉广场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瑞达路彩虹花园26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彬涵,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河南彤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彤辉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彤辉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洛阳***员会(2019)**字第29号仲裁裁决,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关于未完成工程的工程量问题,***认为需要鉴定而未启动鉴定,最终驳回申请人的请求,违反法律规定与仲裁规则。河南彤辉公司认为,既然***认定河南**公司未完工的工程项目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虽经***释明,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致使本案未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问题无法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洛阳***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认为需要鉴定,可以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等,而不是以当事人不申请鉴定为由,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请求。2.关于案涉工程工期问题及因停工导致工期延误的问题,前期的***已经依法委托鉴定机构洛阳敬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工期进行鉴定并依法出具了**工字(2020)第0621号鉴定意见,但***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并驳回河南彤辉公司的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仲裁,依法应予撤销。3.仲裁案件是在2023年5月2日下午进行合议,但裁决书在合议前做出,仲裁员在合议笔录上签字的同时也在裁决书上签字。河南彤辉公司认为仲裁案件应根据合议结果制作裁决书。本裁决书在合议之前已经形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4.***对河南彤辉公司的回避申请未做回复,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 河南**公司称,关于河南彤辉公司主张的后续工程的鉴定问题和鉴定结果的采纳情况,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查的范畴。河南彤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本仲裁案件存在先裁决后合议的事实。***审理本案不存在程序违法。本仲裁案最后一次开庭是在2022年6月14日,在此之前和之后河南彤辉公司并未向***申请首席仲裁员回避。故***不存在受理回避不予回复的情形,***不存在程序问题。综上,河南彤辉公司申请撤裁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撤裁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河南彤辉公司与河南**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洛阳***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于2023年5月2日对案件进行合议,并在同日做出(2019)**字第29号裁决:(一)河南**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彤辉公司交付由河南**公司完成彤辉·***色A组团5#楼工程施工部分的施工资料;(二)河南**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彤辉公司开具河南彤辉公司已支付工程款数额的发票(已开具部分除外);(三)对河南彤辉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41902元(该费用河南彤辉公司已预交),由河南彤辉公司承担37712元,河南**公司承担4190元。河南**公司在十日内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用一并支付给河南彤辉公司。本案鉴定费2000元,由河南彤辉公司承担。 本院调取了仲裁卷宗并进行核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河南彤辉公司确认其申请依据为:一、洛阳***员会对其提出的回避申请未做回复、仲裁裁决存在“先裁后议”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本案首席仲裁员枉法裁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情形。 关于河南彤辉公司认为***未启动鉴定、未采纳鉴定意见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是否启动鉴定及对鉴定意见是否予以采纳,均属于***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中涉及的证据采信等实体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河南彤辉公司该项撤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河南彤辉公司认为***对其回避申请未做回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查阅仲裁卷宗,河南彤辉公司在庭审中对于首席仲裁员变更为**表示无异议且河南彤辉公司也未在《洛阳***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回避申请,故河南彤辉公司该项撤裁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先裁后议”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合议制度的本质在**证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判活动,共同实质性参与审理过程,就仲裁裁决的依据和结果充分表达并交换意见,并在***充分合议的基础上做出仲裁裁决,保证裁判权的准确行使和仲裁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仲裁卷宗及**裁员核实的情况,本案在合议结束后十几分钟即打印正式裁决文书并对裁决书及签发稿进行签名,而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书长达31页,从客观上来说,无法在合议结果形成后的十几分钟内即完成裁决书的撰写、校对等工作。本案虽形式上有合议过程,但事实上在合议前就已经形成了裁决意见,实质上未体现合议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决定,裁定如下: 撤销洛阳***员会(2019)**字第29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楚 审 判 员  杨 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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