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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彤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民特52号 申请人:河南彤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开元大道(东段)33号彤辉广场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瑞达路彩虹花园26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彬涵,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河南彤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彤辉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彤辉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洛阳***员会(2018)**字第191号仲裁裁决,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河南彤辉公司申请首席仲裁员**回避,***未依法定程序决定,也未依法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6条规定,在本案中,河南彤辉公司申请首席仲裁员**回避,依法应由***员会主任决定而不应由***员会集体决定。2.先裁决,后合议,仲裁程序严重违法。2023年5月30日,河南彤辉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即发现仲裁员***没有在该裁决书的落款处签名,通过联系并求证***仲裁员后才知:之所以没有其签名,一是因为裁决书对***合议时的主要意见没有采纳,而该意见涉及的事项还是以前***在裁决同类案件中认定过的事项;二是因为该裁决书在***合议之前就已定稿,先裁决,后合议,程序严重违法。河南彤辉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仲裁案件应当根据合议结果制作并签发裁决书。3.首席仲裁员枉法裁决。一是案件在未经过***的最终合议,有部分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方面的问题还在核查、落实的情况下,首席仲裁员枉法裁决,罔顾案件实体公平正义。二是首席仲裁员在明知洛阳***员会已有类案裁决先例的情况下,执意作出与已生效裁决完全相反的裁决。三是在首席仲裁员的操纵下,裁决书公然违反《***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将本案90%的仲裁费和全部的鉴定费裁决由河南彤辉公司承担,造成河南彤辉公司23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河南**公司称,1.河南彤辉公司所称回避程序违法的问题不成立。在本仲裁案中,河南彤辉公司申请首席仲裁员暂时回避,***作出了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即作出不回避决定的***员会的权威性高于***员会主任的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该决定不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反而能更好的维护案件的公正处理。2.本仲裁案件不存在先裁决后合议的事实。河南彤辉公司撤裁申请书中称其选定的仲裁员***的意见没有被采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案中,某个边裁的意见没有被采纳、仲裁员***不签字并不违反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仲裁案件不存在同类案件不同判的情形。仲裁案件均涉密且不公开审理,裁决结果也不公开。且不同的案件的证据、**及最后查明的事实等均不尽相同。所以,在仲裁案件中不存在同类案件裁决结果一致的情形,均为一案一裁。河南彤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本仲裁案件存在“先裁决后合议”的事实。3.本案首席仲裁员不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枉法裁判的行为需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定,而本仲裁案件没有任何仲裁员因本案受到相关部门的纪律处分或有相关刑事判决,故根据该规定,本案不存在任何枉法裁判的行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撤裁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河南彤辉公司与河南**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洛阳***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于2023年5月2日对案件进行合议,并在同日做出(2018)**字第191号裁决:(一)河南彤辉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公司支付工程款3708069.66元及利息(利息以3708069.6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申请人申请仲裁日即2018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河南**公司对其承建的洛阳市彤辉·***色A组团5#楼(彤辉住宅项目第Ⅱ标段)工程款3708069.66元范围内依法享有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三)对河南**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133492元(该费用河南**公司已预交),由河南彤辉公司承担120143元,河南**公司承担13349元,河南彤辉公司在十日内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用一并支付给河南**公司。本案鉴定费175000元,由河南彤辉公司承担。该仲裁裁决书中,仲裁员***未签名。 本案审查过程中,仲裁员***出庭作证,称裁决书在合议前已形成,先裁决后合议,程序严重违法。本院调取了仲裁卷宗并进行核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河南彤辉公司确认其申请依据为:一、洛阳***员会对其提出的回避申请未做回复、仲裁裁决存在“先裁后议”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本案首席仲裁员枉法裁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情形。 关于河南彤辉公司认为洛阳***员会对其提出的回避申请未做回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洛阳***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委主任或秘书长决定;本委主任或秘书长担任仲裁员时,由本委会议决定。本案仲裁裁决书中对于河南彤辉公司针对首席仲裁员**提出的回避申请进行了回应,并由洛阳***员会秘书长审批决定,不存在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形。故河南彤辉公司的该项撤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首席仲裁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河南彤辉公司并未提供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证明首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故其该项撤裁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先裁后议”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合议制度的本质在**证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判活动,共同实质性参与审理过程,就仲裁裁决的依据和结果充分表达并交换意见,并在***充分合议的基础上做出仲裁裁决,保证裁判权的准确行使和仲裁结果的公平公正。从本案的合议及签署裁决书的过程来看,在合议结束后即打印正式裁决文书并对裁决书及签发稿进行签名,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书长达53页,从客观上来说,无法在合议结果形成后立即完成裁决书的撰写、校对等工作。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和仲裁员到庭作证并且拒绝在仲裁裁决文书中签字的行为,虽然本案有合议过程,但事实上在合议前就已经形成了裁决意见,实质上未体现合议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决定,裁定如下: 撤销洛阳***员会(2018)**字第191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楚 审 判 员  杨 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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