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恒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民终3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76号之一130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1903345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荣,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恒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跃华路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871220635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恒立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本院对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833.97元(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21416.99元,由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对于广东万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多交的二审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