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清顺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与遵义清顺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华润雪花啤酒(遵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02民初8125号
原告:***,女性,汉族,1970年04月0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喻随彬,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思,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清顺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710号至714号
法定代表人:杜海江。
委托代理人:李力,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栋仁,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润雪花啤酒(遵义)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重庆路。
法定代表人:侯孝海。
委托代理人:卢虎,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泽萍,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一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海旅游度假区滨海支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杰。
本院在审理***与华润雪花啤酒(遵义)有限公司,遵义清顺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华润雪花啤酒(遵义)有限公司、上海一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泽坤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04元(已预收),减半收取23652元,剩余2365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卢方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林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