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3民初2026号
原告:新县**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MA3XBEC90B,住所地:新县新集镇董店。
法定代表人:王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欧亚高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3186589R,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县**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欧亚高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县**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县**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莹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