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高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信阳天翼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昊瑞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8143号
原告信阳天翼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保兵。
委托代理人:孙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瑞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会民。
被告欧亚高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军强。
第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利。
原告信阳天翼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昊瑞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欧亚高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信阳天翼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天翼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天翼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长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