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诚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诚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152号 申请人:**,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育才路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77********。 被申请人:潍坊诚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远东村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ENRM63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诚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诚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诚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 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