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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诚公通信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鸿翔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民终3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公通信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04室。
法定代表人:刘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洋,河北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鸿翔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任邱市麻家坞镇南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见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福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248号。
负责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刚,邯郸移动公司工程建设部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明,邯郸移动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北京诚公通信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鸿翔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鸿翔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北京诚公通信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均同意河北鸿翔电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鸿翔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撤回起诉,并经北京诚公通信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北鸿翔电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计2167元,由北京诚公通信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48.96元,河北鸿翔电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918.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北京诚公通信工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盖自然
审判员  赵玉剑
审判员  郭 晶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闫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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