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2826号
原告: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784号。
负责人:余承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仕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翔,女。
被告:***,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第三人: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04室。
法定代表人:汤晓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仕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翔,女。
原告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与被告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2)鄂0103民初12811号]立案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本案并入原告***与被告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鄂0103民初1281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范正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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