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民初1851号
原告: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康泰路东、诗仙路南、瑞园路***小区5号高层商住楼0101号房。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水岸**K+楼座。
法定代表人:高小工,董事长。
原告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久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