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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831民初1176号 原告:***,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 法定代表人:高小工,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贺,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房屋修复费用及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50000元(数额暂定,具体以***定结论确定的数额为准);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前述被告一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或将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定费等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7日,原告***从被告一处购买由被告一开发建设的泗水县××幢××**××号房屋,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F20191217018),后被告一于2021年8月7日交付房屋,但原告***入住后不久便发现屋内存在多处墙体裂缝以及其他房屋质量不合格不达标的问题。后原告***多次向房屋出卖人即被告一协商解决此事宜均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一拒不履行修复义务,原告***应当采取自行维修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由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全部维修费用。同时,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其他各项损失,被告一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被告二还应当对被告一的质量修复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不存在,其要求赔偿损失没有根据,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7日,***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处购买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泗水县××幢××**××号房屋,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F20191217018),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商品房质量及维修责任问题进行了约定,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7日交付房屋,但***人住后不久便发现屋内存在多处墙体裂缝的问题。后***多次向房屋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宜均未果。 2021年11月29日,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6号楼1**301户、22号楼1**702户,41号楼2**401户所测墙面裂缝均为收缩裂缝,该裂缝均位于填充墙上,不影响承重结构安全性。 2021年12月9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向小区业主下发《致业主的一封信》,信中称:2018年国家推广装配式建筑,济宁市作为全国试点推行装配式“三板”建筑(预制内墙隔板、预制楼梯、预制叠合楼板),ALC内墙隔板作为“三板”材料在泗水华府项目进行使用。2021年3月,华府小区开始陆续上房,在上房验收过程中没有出现墙体裂纹问题,冬季供暖后,房屋内ALC内墙隔板与混凝土墙板衔接处出现裂纹,集团公司高度重视,于11月29日、12月7日、12月9日分别邀请省、市专家进行现场查看,经分析认定由于两种材料收缩值不一样,造成裂纹。11月25日我公司委托山东建科院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证实房屋主体不存在任何结构安全问题。为进一步确认房屋结构无安全问题,12月9日我公司再次聘请省级权威鉴定机构山东鲁勘检测公司、山东华安检测公司进行鉴定,将于12月16日出具鉴定报告。 2021年12月15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委托山东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小区29号楼1**801室等36处房屋进行了鉴定,其他28处房屋的裂缝均位于剪刀墙与二次结构ALC墙板交界处或二次结构ALC墙板间连接处,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另外的8处房屋墙体未发现裂缝。 随后,其小区设计单位***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ALC墙体抹灰项目修复方案。原告不同意此方案,故诉至本院。 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定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指定或委托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定机构对申请人位于泗水县××幢××**××号房屋的房屋裂纹等质量问题应当采用何种修复方案、对房屋裂纹进行修复或维修所需的费用评估等事项进行鉴定。 2022年6月22日,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与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退回说明:申请方称涉案房屋墙面已贴壁纸,无法看到裂纹等情况,因无法勘验房屋裂纹等情况,故退回该委托。 原告***对退回说明当中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不予认可,认为:鉴定机构退回的真实原因为:一、其没有相应资质,对隐藏在装修过的裂纹现场进行鉴定,而并非原告裂缝不存在,也就是说其评估逻辑是对表面的裂缝做简单的缝合处理,与原告申请鉴定的初衷严重不符,因而原告认为本次鉴定未能进行的根本原因是鉴定公司山东天诺评估公司不具备建筑工程类鉴定资质,因此,原告特申请重新选定有资质的鉴定公司重新鉴定。二、涉案小区房屋裂纹现象并非偶发,原告的裂缝虽经过装修之后无法在表面上呈现出来,但并不能否认这一房屋质量问题的存在,本案原告所诉请的核心主张是对房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对原告的损失,因为被告拒绝修复,因此根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原告可以将相应损失以货币形式予以主张,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确定房屋质量瑕疵的程度即根本原因,从而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修复方案,并对相应修复方案所确定的修复工程进行造价评估,才能合理确定损失的金额,结合本案鉴定机构山东天诺价格评估公司对其他涉案原告的鉴定报告,其作出相应的评估忽略了重要的前提,没有从根本上搞清楚房屋裂纹质量问题的程度以及造成此裂纹现象的根本原因,加之其没有建筑工程类鉴定资质,其只能是按照临时的缝合裂缝等普通或浅显的处理方案作出相应评估,与原告所申请鉴定的内容严重不符,因此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因而造成本案关键事实无法认定,因此对损失赔偿数额也无法认定,故原告认为应当重新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之后来确定原告所主张的损失。 被告对于退回说明予以认可,没有异议,裂纹是一种表象,现场没有裂纹存在的,原告所谓的装修后裂纹是一种猜测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存在对猜测东西进行鉴定的机构,因此原告不能提供予以鉴定或者评估的事实材料,不应同意其再次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的***定申请,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本院委托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案鉴定事项进行鉴定,但由于原告房屋墙面已贴壁纸,无法看到裂纹等情况,导致无法进行勘验和鉴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