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4356号
原告:邹城市聚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千泉街道千泉家居装饰城一排西区101-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561437229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水岸**K+楼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5943859W。
法定代表人:高小工,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邹城市聚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邹城市聚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城市聚泰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城市聚泰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5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邹城市聚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宗 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