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保424号
申请人:山东建业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881493514279T,住所地:曲阜市书院街道官家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5943859W,住所地:济宁市水岸**K+楼座。
法定代表人:高小工,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信合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NGTYQ91,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尚城小区7号门面房二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建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信合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建业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宁来鹤支行(银行账号:1546********)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为7120000元。申请人山东建业电缆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712万元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2)鲁0811民初778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宁来鹤支行(银行账号:1546********)712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