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5936号之一
原告:陕西中拓筑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高科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中拓筑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科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拓筑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682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326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