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1608号
原告高邑县天和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2017年2月10日本院通知原告高邑县天和燃气有限公司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足额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邑县天和燃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春华
书记员 高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