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辖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晨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3民初192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住址在郑州市,属于郑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称,案件已经经过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2民初13825号审理,本案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案件一致性原则,本案应移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处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慧实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诉人**、**逃避履行出资义务,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的基本原则,导致被上诉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为由,主张两上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当事人主张,本案应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性质上属侵权责任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本案有两个被告,其中被告**的住所地在宁陵县××乡××大楼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伟涛
审 判 员 何 彬
审 判 员 陈建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邵 珊
书 记 员 张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