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4民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晨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城虎,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仑能源(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海港大道6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福林,辽宁攻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磊,辽宁攻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仑能源(辽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21)辽7401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富瑞公司基于2016年11月24日的复函和2017年7月17日的会议纪要请求判令昆仑公司支付货款,一审法院应当查清复函和会议纪要是否系对原合同的变更。如果不构成对原合同的变更,应当查清双方间的案涉合同是否解除。如果合同未解除,应当向富瑞公司释明可以依据原合同请求昆仑公司履行合同;如果合同解除,应当向双方释明可以基于合同解除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在未释明的情况下对当事人未请求的部分发票事项进行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河人民法院(2021)辽7401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河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5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冬梅
审 判 员 张 原
审 判 员 张 元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艳波
书 记 员 蔡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