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国兴新能源利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3723号
原告:******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晨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城虎,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口县国兴新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双池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忠辉。
原告******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交口县国兴新能源利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2元,由原告******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