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南京*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民申4286号
再审申请人南京*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6民终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盛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就本案审查重点分述如下: 关于违约金标准的问题。双方虽在《结算报告说明》中约定以未付工程款的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但*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且和兴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的主张,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兼顾合同性质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无不当。 关于涉案余热电站系统设备所有权保留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所涉余热电站系统设备系用于余热发电工程的建设,该余热发电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定着于地面,属于不动产范畴。一、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盛公司主张余热电站系统设备所有权保留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麦晓婷
书记员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