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民申4286号
再审申请人南京*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6民终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盛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就本案审查重点分述如下:
关于违约金标准的问题。双方虽在《结算报告说明》中约定以未付工程款的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但*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且和兴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的主张,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兼顾合同性质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无不当。
关于涉案余热电站系统设备所有权保留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所涉余热电站系统设备系用于余热发电工程的建设,该余热发电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定着于地面,属于不动产范畴。一、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盛公司主张余热电站系统设备所有权保留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麦晓婷
书记员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