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5991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5991号
上诉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 雷 审判员 王方方 审判员 刘阿珍
书记员 冯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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