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1302执恢275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302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给付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案件款403,650元。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将被执行人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该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朝阳市长宝乡长××号××1400多平方米,但该房屋有抵押,你公司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所持的有股权,经核实那两家公司均在外地,申请人同意暂不查封,该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锦州银行的一个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4台车辆,其中三台有查封,申请人申请暂不查封车辆。其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该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朝阳市长宝乡长××号××1400多平方米,但该房屋有抵押,你公司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所持的有股权,经核实那两家公司均在外地,申请人同意暂不查封,该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锦州银行的一个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4台车辆,其中三台有查封,申请人申请暂不查封车辆。其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江 审判员 席 牧 审判员 吴建军
书记员 柳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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