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合同诈骗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执4626号
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公司)与***合同诈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苏0282刑初9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27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缴的赃款1120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后返还被害单位。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凯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冀A×××**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查封,未能实际控制。 3、本院通过乌兰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电子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查控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对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标的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平 审判员  徐静 审判员  魏涛
书记员  王超
false